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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普法小课堂】检小萌说法|拒绝强制交易之“不公平的最低消费额”
时间:2023-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拒绝强制交易之

“不公平的最低消费额”


检小萌说法




春节期间,各大餐馆、饭店、美容保养、汤泉等消费场所都人流如织,热闹非凡。热闹的表象之下,商家采用五花八门的形式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层出不穷。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它的表现形式之二:最低消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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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办婚宴的饭店要求最低X桌起办、订团圆宴要求有必点菜式、去做保养护理的美容院要求最低X次才提供服务等等,这些商家设置的最低消费额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内容,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最低消费额的设置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侵犯,应当被坚决的制止。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形,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而是要通过消费者热线积极维权,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还对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规定,消费者要善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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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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