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强制交易之
“无理取闹的开瓶费”
检小萌说法
春节期间人们聚餐时常常喜欢自带酒水到饭店,但是很多酒店、饭店却要求收取“开瓶费”或者“服务费”,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应对这样的情形呢?酒店、饭馆往往在店内以横幅或者口头形式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要收相关费用(相当于一种格式条款),但实际上他们无权这样做。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形时,一定要坚定地拒绝,因为收取“开瓶费”“服务费”实际上就是强制交易,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形,可以通过拨打消费者热线等方式举报投诉维权,或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商家还可能会因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我们应当拒绝被包装成各种各样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在自身权益受损时主动行使权利去保护自身的利益,如此才能够形成风清气正的消费环境。
参考法律: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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