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谈
“生死时间”
包铁检察
“检小萌”说法
“检小萌”带着《民法典》来了,今天与大家分享关于自然人“出生”和“死亡”的法律小知识。
民法学理论中,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有三个有趣的观点:
01
出生时间
1.露出说,认为婴儿的身体出现在母体以外的时间,就是出生时间。
2.初声说,认为婴儿发出第一次啼哭的时间就是出生时间。
3.独立呼吸说,则是将婴儿能够独立自主呼吸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
检小萌说法
同样,关于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02
死亡时间
1.心死亡说,认为一旦人的自主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放大,血压为0,出现这些症状就可以认为此时自然人已经死亡了。
2.脑死亡说,认为自然人死亡的症状应当包括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自发呼吸停止;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消失。符合以上四个标准,在24h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时,就是自然人死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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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民法典》对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检小萌”就来告诉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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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是记载新生儿出生时间的原始凭证,由医院按照规定向自然人父母开具国家卫计委统一印制的证书,上面记载婴儿的姓名、出生时间、身长、体重、出生地等信息。
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原始凭证,依据不同的死亡情形由不同的单位开具。在家自然死亡的由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证明;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开具证明;非正常死亡或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死亡原因的,由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开具证明。
户籍登记
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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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其它有效身份登记,包括我国公民居住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我国台湾居民有效旅行证件、外国人居留证及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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