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由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李卫东(副处级)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贿罪一案,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卫东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
该案是由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经公诉部门审查后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
该案是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罪名和犯罪事实,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该案的办理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发现相关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一定的警示和指导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