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和浩特铁路局原调度所副主任王慧福受贿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抗诉后发回重审,重审以被告人王慧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由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2月22日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恰逢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立案标准发生变化。2016年5月23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以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为由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王慧福于2016年5月24日被释放。但包铁检察院坚持认为,追诉时效应以刑事立案时间为准,如果刑事立案时不过追诉时效,特别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后,就不存在超追诉时效的问题,本案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有误,因此向呼铁检察分院正式请示。经请示后,呼铁检察分院作出了抗诉决定。2017年3月28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后经审理认为:“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遂作出了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7月3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经审理后当庭对被告人王慧福作出了上述有罪判决。
该案从立案到最终获得有罪判决历时近两年时间,检察机关坚持己见,拨乱反正,大胆抗诉,最终纠正了法院的错误裁定,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追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