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由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运输毒品一案,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该案是由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书宇审查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的,也是该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为了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长首次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办理的第一起公诉案件。该案的审判长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在近年来包头铁路范围内尚属首次。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院领导亲自办案成为改革的一项硬性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必须按照司法亲历性要求,在司法一线作为案件承办人直接办案,履行检察官司法办案职责,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今后,院领导亲自带头办案,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将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