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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勤职工乘车期间临时起意盗窃他人手机被判刑
时间:2017-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铁路通勤职工乘车期间临时起意盗窃他人手机被判刑

近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铁路通勤职工张某某在乘车期间盗窃旅客财物的刑事案件,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以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4816时许,呼和浩特铁路局某段职工张某某下班后持铁路通勤职工证件从集宁南站乘车前往呼和浩特站,当列车运行至呼和浩特东站停车后,部分旅客下车,张某某欲找空铺休息,这时他看见有一中铺上放着一部金色苹果6Puls手机无人看管,遂起贪念,便将旅客放在该铺位上的这部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56元。本欲前往呼和浩特站的张某某立即从呼和浩特东站下车逃逸,被盗旅客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返回车厢寻找,但此时张某某已将该手机拿走。后被盗旅客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欲将手机要回,但张某某贪念作祟,均没有回复失主,也没有跟失主联系,而是将该手机内的原始通讯录和照片删除,换上了其自己的手机卡,意图占有使用该手机,在被警察查获后仍谎称是从网站上购买的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的行为系侵占行为,因侵占的数额未达到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观点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根据铁路法规规定,对旅客遗忘或遗失在车站内或列车上的物品,应由铁路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并应设法归还原主,被告人张某某本应将旅客遗忘在旅客列车上的手机交由铁路工作人员管理,但其却采取秘密手段将本属于旅客的手机占为己有,从其行为过程来看,具有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张某某参加工作不久,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但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一时贪念犯下了错误,对其自己以及广大年青铁路职工都是深刻的教训。铁路通勤职工工作辛苦,每天乘车往返于铁路运行区间,更应该带头维护铁路运行秩序,发现旅客丢失财物应主动交由车站管理人员或车上列车员、乘警等执勤人员,绝不能非法占为己有。张某某的月工资达6千元左右,何愁买个手机,就是因为错误的价值观,单位又缺乏对年青职工的思想品德教育,才会见财起意,触犯了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铁路范围内,不会因为是铁路职工实施了犯罪就网开一面,法律会给每一个犯了罪的人以惩罚,同时警示他人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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